根据该规定,涉案房产拍卖成交价200万元以下的,收取佣金的比例不得超过5%;超过2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不得超过3%;超过1000万元至5000万元的部分,不得超过2%;超过5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不得超过1%;超过1亿元的部分,不得超过0.5%。收取佣金最高不得超过400万元。
该规定明确,高级法院负责建立拍卖机构名册。对涉案房产,确定拍卖机构时,首先由当事人选择自行协商,或直接由高级法院在列入名册的拍卖公司中,随机确定等拍卖方式。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委托拍卖的,由相关法院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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