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质量保证的内容如下:一、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新建商品住宅交付使用人销售时,必须提供房屋质量保证。”《住宅质量保证书》可以作为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补充协议《住宅质量保证书》是房地产开发企业对所售商品住宅承担质量责任的法律文件。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住宅质量保证书》承担保修责任。
商品房销售后,委托物业管理公司等单位维修的,应当在《住宅质量保证书》中明确注明委托单位。第二,住宅质量保证应包括以下内容:
(1)工程质量监督部门核定的质量等级;
(2)在合理使用年限内应保证基础和主体结构;
(3)各部分的保修内容和期限;正常使用构件:
1,屋面防水3年;
2,墙面、厨卫地面、地下室、管道渗漏1年;
3,墙面、顶棚抹灰层脱落1年;
4,地面空鼓开裂,大面积砂光1年;
5,门窗门窗翘曲、五金损坏1年;
6,管线堵塞2个月;
7,采暖、制冷系统及设备1个采暖或制冷周期;
8,卫生洁具1年;
9。灯具和电气开关为6个月;
10。其他零部件的保修期由房地产开发企业与使用人约定。(四)用户修理的单位,答复和处理的期限。
房屋保修期自开发企业将竣工验收的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计算,保修期不得少于本规定第五条规定的期限。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延长保修期。
国家对住宅工程质量保修期另有规定的,按照国家规定执行。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向使用人交付商品住宅时,应当有交付验收手续,使用人应当签收住宅设备设施的正常运行。用户对验收后增加或修改的设施设备,由用户负责维护。
全文605个字,阅读预计需要3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