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质量保修规定: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对所售商品房承担质量保证责任。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约定保修范围、保修期限、保修责任等内容。保修期自交付之日起计算。
商品房的保修期不得低于建设工程承包商向建设单位出具的质量保修书约定的保修期;保修期少于规定的最低保修期的,保修期不得低于规定的最低保修期。非住宅商品房的保修期不得低于建设工程承包商向建设单位出具的质量保修书约定的保修期。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对保修期内发生的质量问题承担赔偿责任。房地产开发企业用不当造成的损坏,房地产开发企业不承担责任。
如何规定商品房的保修期?
商品房的保修期有明确规定,根据法律规定,购房合同中约定保修期,不得违反国家关于商品房保修期限的规定,如果购房合同中约定的保修期限短于法律、法规的规定,这一条款是无效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不能以合同约定为借口而拒绝承担法律、法规规定的保修责任。当然,如果房地产开发企业为提高信誉,在合同中约定延长保修期,法律、法规并不禁止。
为保护消费者利益,天津市房管局对商品房的售后保修做了如下规定:自乙方实际接收房屋之日起,在乙方正常使用的前提下,甲方对下列部位的设施承担质量保修责任,保修期内的保修费由甲方承担。其中屋面防水工程保修三年,电气管线、上下水管线安装工程保修两年,暖气设施或者供冷设施保修两个采暖期或者供冷期,煤气设施保修一年。另外,其他保修项目可由双方在签订具体商定。保修期内因不可抗拒的因素或乙方自行拆改造成的房屋损坏,甲方不承担责任,维修费用由乙方承担。售房单位应遵照上述规定尽自己应尽义务,主动承担责任。买了商品房的消费者也应根据规定保护自己的利益。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对所售商品房承担质量保修责任。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就保修范围、保修期限、保修责任等内容做出约定。保修期从交付之日起计算。
商品住宅的保修期限不得低于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向建设单位出具的质量保修书约定保修期的存续期;存续期少于《规定》中确定的最低保修期限的,保修期不得低于《规定》中确定的最低保修期限。
非住宅商品房的保修期限不得低于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向建设单位出具的质量保修书约定保修期的存续期。
在保修期限内发生的属于保修范围的质量问题,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因不可抗力或者使用不当造成的损坏,房地产开发企业不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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