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思自治是指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内容如下:
1.可以提供选择的机会,增加自由选择的功效,即用共同规则的形式,预先为民事者设定可供选择的行为模式,以规范民事者的自由民事为。
2.为民事者自由意志的外化,排除人为的不正当障碍,以保证民事行为的自由开展。
3.把自由上升为受国家强制力保护的客体。
4.在具体民事活动中,法律保护民事者可以自由的选择合作伙伴、合作形式、合作内容等。
各国关于意思自治原则-确定合同准据法的普遍原则
意思自治原则是指合同的准据法应由合同当事人双方自由协商加以选择。
1、意思自治的提出
依照这一原则的本意,合同的准据法应该由双方当事人的订立合同时共同选择决定。例如:“本合同受XX国法律支配”,或“有关本合同的一切争议应该依XX国法律解决”。
意思自治原则的合理性在于:
该原则符合“契约自由”的原则,也符合商人的追逐贸易自由的要求;
该原则有利于当事人预知自己行为的后果,使合同关系更具确立性和稳定性;
该原则有利于争议双方的纠纷迅速得到解决。
2、意思自治原则存在的问题
(1)当事人协议选择法律的限制
即是有限的意思自治?还是无限的意思自治?尽管有不少学者赞成当事人选择的法律在空间上是无限制的,但绝大多数法学家及各国的立法和司法实践,都主张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只能在任意法范围内进行,即对于强制性规则或关于公共秩序的法律均不允许当事人通过选择法律而排除其适用。
(2)当事人协议选择法律时间问题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后还能否选择合同准据法,包括合同订立后争议发生前,以及合同争议发生以后;
对合同订立时当事人所选择的法律,当事人能否通过协议将其变更。
对于这两个问题,目前多数国家允许当事人在订立合同后重新选择一个法律而改变原来的选择。但对这个问题,各国通常的限制是,当事人选择法律或变更原先选择的法律不应使合同归于无效或使第三人的利益受到损害。
(3)当事人协议选择法律的范围问题
即当事人所选择的法律应是一国的实体法,还是应包括该国的冲突法在内?目前多数国家的立法和有关的国际条约都规定,当事人所选择的法律应是一国的实体法,而不应包括该国的冲突规范。
(5)当事人可否分割选择法律的问题
这个问题主要涉及合同准据法是否可以分割选择的问题。对此,一些国家主张对合同进行分割,对合同的不同环节分别适用其各自的准据法,这种观点称为“分割论”。目前大多数国家的国内法采用此种做法。
3、当事人未选择法律或当事人选择的法律无效时的处理
多数国家主张采用最密切联系原则作为确定合同准据法的补充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全文1.1千字,阅读预计需要4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