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收购人应当确定要约收购价格,并遵循以下原则:
1通过要约收购获得的上市公司股票的价格不得低于以下价格中的较高者:
收购人在六个月内购买被收购公司股票所支付的最高价格即时公告日前30个交易日内被收购公司股票每日加权平均价格算术平均值的90%。通过要约收购获得的非上市股份的价格不得低于以下价格中的较高者:
在即时公告日前六个月内,收购人就被收购公司股份支付的最高价格
被收购公司在最近一次审计中的每股净资产价值
>特殊情况下需要调整和执行上述定价原则的,应当事先征得中国证监会同意。收购人提出的收购价格明显不公平的,中国证监会可以要求其进行调整。要约收购是指投资者以控制或合并公司为目的,通过向公司全体股东公开要约收购上市公司股份的行为。要约收购价格是指收购价格,其最大特点是股东在所有股东平等获取信息的基础上做出自己的选择。因此,它被认为是一种完全市场化、规范化的收购模式,有利于防范各种内幕交易,保护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要约收购包括两种类型:部分自愿要约和全面强制要约。部分自愿性要约是指收购人根据目标公司的总股本确定拟购买的股份比例,并在此比例内向目标公司的所有股东发出购买要约。当预受要约的数量超过收购人拟购买的股份数量时,收购人应按相同比例购买预受要约的股份。要约收购(即狭义的上市公司收购)是指通过证券交易所的交易,使收购人持有目标公司的股份达到法定比例(证券法规定的比例为30%)。如果继续增持股份,则必须依法向目标公司的所有股东发出全面要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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