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什么是投标报价?等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达到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时,收购人继续增持股份的情形,收购应通过向被收购公司的股东发出收购要约的方式进行。如果投资者选择向被收购公司的所有股东发出收购要约,以购买其持有的所有股份,则称为全面要约;如果投资者选择向被收购公司的所有股东发出要约,购买其持有的部分股份,则称为部分要约。投标报价的适用条件(I)投标报价的适用条件。持股比例达到30%的投资者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协议或其他安排持有或共同持有上市公司30%的股份(包括直接和间接持有)。继续增加股票。向上市公司要约增持上市公司股份,即依法向上市公司全体股东要约的,上市公司增持股份的义务应当触发
要约收购仅在同时满足上述两个条件时适用
(2)收购要约的期限
收购要约中约定的收购期限不得少于30天,且不得超过60天(三)在收购要约确定的接受期内,收购人不得在收购要约期限届满前15天内取消其收购要约,收购人不得变更收购要约,但存在竞争要约的除外。在要约收购期间,被收购公司的董事不得辞去收购要约的支付方式。《证券法》未规定收购要约的支付方式,《收购办法》第三十六条原则上承认,收购人可以通过现金、证券、现金与证券相结合等法定方式支付收购上市公司的价款;但是,《收购办法》第二十七条明确规定,收购人提出终止上市公司上市地位的综合要约,或者向中国证监会提出申请,但未经豁免提出综合要约的,应当以现金支付收购价款;如果购买价格是用合法可转让证券支付的,则应同时提供现金供公司股东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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