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法》规定,收购人应当在依照规定提交上市公司收购报告15日后公告其收购要约。收购要约的期限不得少于30天,不得超过60天。
收购要约和收购报告所载内容是大多数中小投资者作出投资判断的基本信息。《证券法》规定,收购人应当在提交收购报告15日后公告其要约,以确保相关信息能够及时向公众披露,这也是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的体现;同时,它也限制了要约的期限。《证券法》规定的要约收购的相关规则与国外现行的收购规则一致,主要原则是:收购人应当首先宣布其收购要约;收购要约的期限是固定的(如30-60天);购买价格必须在公告中说明(一般高于当前市场价格);公告应当载明取得的股权比例;登记在此期间接受要约的股东;收购期间,价格不得降低,只能提高。增发前认购的,也应当按照增发后的价格进行交易;截止日期前,如果登记总数达到预定比例,将宣布收购成功,并办理相关手续。相反,收购将被宣布失败,不会进行实际交付。
法律规定了收购要约的收购期限,这不仅让被收购方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判断和衡量,同时也保证不会对整个证券市场的稳定产生重大影响,保持市场的健康发展。该制度还较好地解决了流通股与非流通股之间的差异,大大提高了股权转让的透明度和公平性
要约收购的适用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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