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法移送案件规定的解读
时间:2023-07-06 18:11:53 456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行政处罚法对移送案件的规定为:行政执法机关对应当向公安机关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移送。行政执法机关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前已经作出的警告,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的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行政处罚法》有关规定

第七十三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当事人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向作出决定的机关提出暂缓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情形的,应当暂缓执行。

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加处罚款的数额在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予计算。

第七十四条除依法应当予以销毁的物品外,依法没收的非法财物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公开拍卖或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物拍卖的款项,必须全部上缴国库,任何行政机关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

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物拍卖的款项,不得同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考核、考评直接或者变相挂钩。除依法应当退还、退赔的外,财政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物拍卖的款项。

第七十五条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定期组织开展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加强对行政处罚的监督检查,规范和保障行政处罚的实施。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应当接受社会监督。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有权申诉或者检举;行政机关应当认真审查,发现有错误的,应当主动改正。

在司法实践中,司法机关或者国家行政机关对公民的违法行为作出处罚时,是需要在相关证据确凿的情况下认定的,如果涉及到有关情况的处理存在异议的,那么公民是可以提出行政复议处理的,如果对相关情况的处理不清楚的,可以咨询律师来进行界定。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二条

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行政机关必须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第二十四条

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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