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需要复印或者复制的工伤认定决定书、有效的诊断证明、按照医疗机构病历管理有关规定复印或者复制的检查、检验报告等完整病历材料、工伤职工的居民身份证或者社会保障卡等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材料,应当提供相应的原件和复印件。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需要复印或者复制的工伤认定决定书、有效的诊断证明、按照医疗机构病历管理有关规定复印或者复制的检查、检验报告等完整病历材料、工伤职工的居民身份证或者社会保障卡等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材料,应当提供相应的原件和复印件。因此,工伤认定决定书、有效的诊断证明、检查、检验报告等完整病历材料、工伤职工的居民身份证或者社会保障卡等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材料都需要提供相应的原件和复印件。
劳 动 能 力 鉴 定 所 需 材 料 清 单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情需要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的,可以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应当为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申请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提供下列材料:
(一)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
(二)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与用人单位或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三)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证明材料或者病历;
(四)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结论);
(五)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因此,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在申请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时,需要提供以上五种材料。如果缺少任何一种材料,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将无法进行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
在申请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时,工伤职工或其近亲属、所在单位或经办机构需提供工伤认定决定、职工工伤医疗资料、劳动关系证明、劳动功能障碍程度证明或病历、医疗诊断证明或职业病诊断证明(或职业病诊断鉴定结论),缺少任何一种材料,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将无法进行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第七条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或者停工留薪期满(含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延长期限),工伤职工或者其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
全文1.1千字,阅读预计需要4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