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中的公民是指被害人和被告(犯罪嫌疑人),各自的权利具体如下:
一、被害人:
1、有权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
2、有控告犯罪的权利;
3、有权参加法庭审理,行使陈述权、辩论权,有向证人、鉴定人、被告人发问的权利;
4、有权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
5、有权对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书记员、鉴定人和翻译人员申请回避。
6、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
7、如果不服第一审判决,有权请求检察院提出抗诉;
8、有权对生效判决提出申诉;
9、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二、被告:
1、有使用本民族语言回答讯问和用本民族文字书写供词的权利;
2、在接受讯问时,有对自己的行为进行辩解的权利,也可以聘请1至2名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申请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担任辩护人;
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与本案无关的问题,有拒绝回答的权利;
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讯问笔录,由要求核对并进行补充和更正的权利;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于公安司法人员非法讯问和侮辱其人格的言行,有提出控告的权利;
6、未成年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接受讯问和审判时有要求其监护人在场的权利;
7、对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审判人员有申请回避的权利;
8、在法庭调查时有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的权利;
9、法庭辩论终结后,被告人有最后陈述的权利;
10、对人民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不服,有提出上诉的权利;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一、伪造企业债券案件中辩护人的权利有哪些?
1、独立辩护权。
依据事实和法律,不受公检法,其他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2、提出意见权。
在案件侦查终结前,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侦查机关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并记录在案。
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可以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
审查起诉阶段,检察院应当听取辩护人的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
第二审法院决定不开庭审理的,应当听取辩护人的意见。
3、获得通知权
开庭3日之前。
4、参加法庭调查、辩论权
辩护人有权参加法庭审理,并享有发问、辩论、发表意见以及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勘验的权利。
5、经授权的上诉权。
被告人的辩护人和近亲属,经被告人同意,可以提出上诉。
6、申请变更、解除强制措施的权利。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均享有申请变更、解除强制措施的权利。
7、申诉、控告权。
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认为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及其工作人员阻碍其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有权向同级或者上一级检察院申诉或控告。
检察院对申诉或者控告应当及时进行审查,情况属实的,通知有关机关予以纠正。
8、拒绝辩护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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