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九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受事故伤害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标准不得低于当地职工平均工资的60%。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依法终止工伤职工的劳动合同的,除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外,还应当依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如果走工伤程序,有一次伤残补助金,受伤时的8个月工资,在解除劳动关系时还有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就业补助金,标准、额度与支付方式按各省市的工伤保险实施细则办理,须查所在省市的地方法规。
如果私了,后两项无法再主张了,则应要25至30个月工资比较适当,约4-6万元。
一、鉴定九级伤残怎么赔偿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九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比如职工月工资三千元,那么赔偿标准为二万七千元。
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职工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二、南京九级伤残工伤赔偿标准
1、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7条和《江苏省工伤保险条例》:如果继续在单位工作,没有一次性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只有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用人单位不得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只有你可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解除劳动合同除了三个一次性外,按《劳动合同法》第47条规定的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你仍然可以享受。经济补偿金的计算范围详见《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7条。用人单位还应向你出具《劳动合同法》第50条规定的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该证明的内容应符合《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4条的规定。
2、解除劳动合同时的工资支付时间详见《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九条,经济补偿金支付时间详见《劳动合同法》第50条。如果不按时支付,可以要求按《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加付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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