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而言,被收养的孩子应是14周岁之下的未成年人,如果被收养人年满八周岁,在收养时,应当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所以,被收养人的年龄如果未满八周岁,在收养时无须征得被收养孩子的同意;只有当被收养人年满八周岁后,才须征得同意。
一、收养者能收养几名子女
收养者只能收养一个孩子。收养条件有:
1、收养孤儿院、残疾儿童或福利机构抚养的弃婴儿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收养一人的限制;
2、无配偶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相差40岁以上;
3、生父母送养子女,必须双方共同送养。生父母一方不明或找不到的,可以单方面送养。配偶收养子女,夫妻必须共同收养;
4、收养人和送养人必须自愿收养。未成年人年满十周岁的,应当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
二、收养协议解除需要什么条件?
收养协议解除条件有:
1、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
2、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子女合法权益行为的;
3、送养人行使对养父母子女关系的解除权的;
4、养子女年满10周岁的应征得本人同意。被收养人仍未成年的,收养人不得解除收养关系。但收、送养双方协议解除的除外。
三、附送养人的法定范围有哪些?
法律规定,以下自然人或者组织可以成为法定送养人:孤儿的监护人;儿童福利机构;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同时收养人收养与送养人送养,应当双方自愿。收养八周岁以上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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