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费是指外商投资企业以不同方式使用土地(以出让、转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除外),国家向其收取已付的土地使用费。是企业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费用。它是规范土地资源利用的手段之一,也是国家财政收入来源的组成部分。土地使用费不同于土地使用税。土地使用税是国家对国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支付方式如下:
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外商投资企业可按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根据土地用途的不同,1L将采取协议、招标、拍卖等方式出让。招标转让的,由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要求和投标人的报价条件确定中标人,中标人的报价为转让金额;拍卖转让的,以最高竞买人的报价为转让金额金额;协议转让的,转让金额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价格和云南省规定的有关标准。
企业难以一次性支付转让费用的,可以在转让合同中约定分期支付,或者缩短转让期限,减少转让金额。外商投资企业可以通过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并按规定向中国政府缴纳土地使用费。场地使用费由场地开发费(包括征地拆迁安置费、直接支持企业的基础设施)和土地使用费组成。企业可以根据土地使用合同,一次性缴纳场地开发费,逐年缴纳土地使用费;也可以综合计算,逐年缴纳场地开发费和土地使用费。一般外商投资企业经批准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缴纳场地开发费或者一次性自行开发的,设立后第一年至第五年免交土地使用费,第六年至第十年减半征收;企业投资发展云南省鼓励类产业或者兴办教育、文化等非营利性项目,卫生、科研、一次性缴纳场地开发费或自行开发场地的,免收土地使用费。
中国企业事业单位以划拨土地使用权为条件,与外商设立合资、合作企业的,必须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相关手续,即中国土地使用者办理土地使用权转让手续并缴纳转让费,否则中国企事业单位应缴纳场地使用费。外商投资企业也可以以国有土地租赁的形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并每年向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缴纳土地年租金(土地收益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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