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条例》进一步完善了我国工伤保险法制,明确规定了我国工伤立法的宗旨和指导原则,规定了工伤保险基金的征集和使用,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的鉴定,工伤保险待遇和工伤保险的监督管理以及违反工伤保险条例的法律责任,这使工伤保险工作纳入到更完备的法制轨道中,有利于工伤保险制度的实施。
法律咨询:伤残等级鉴定做完后再次治疗的费用由谁承担
相关法律知识:
《工伤保险条例》中有关内容的规定
第四十一条用人单位分立、合并、转让的,承继单位应当承担原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责任;原用人单位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承继单位应当到当地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变更登记。
用人单位实行承包经营的,工伤保险责任由职工劳动关系所在单位承担。
职工被借调期间受到工伤事故伤害的,由原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原用人单位与借调单位可以约定补偿办法。
企业破产的,在破产清算时优先拨付依法应由单位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费用。
第四十二条职工被派遣出境工作,依据前往国家或者地区的法律应当参加当地工伤保险的,参加当地工伤保险,其国内工伤保险关系中止;不能参加当地工伤保险的,其国内工伤保险关系不中止。
第四十三条职工再次发生工伤,根据规定应当享受伤残津贴的,按照新认定的伤残等级享受伤残津贴待遇。
全文516个字,阅读预计需要2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