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系原告人):xxxxxxxx
申请人(系原告人):xxxxxxxx
委托代理人:xxxxxxxx
贵院受理的xxxxxxxx案中,我方(原告人)已提出了诉讼请求,但不全面,增加和变更诉讼请求后整理如下:
1、xxxxxxxx
2、xxxxxxxx
3、xxxxxxxx
4、xxxxxxxx
此致
xxxxxxxx人民法院
申请人:
xxxx年x月xx日
二、诉讼请求归纳的三个原则
其一,从新原则。
当事人的诉、辩内容前后矛盾,按照从新的原则归纳诉、辩内容。如第一次开庭陈诉请求与第二次陈诉请求不一致,按照第二次开庭陈诉请求为准;起诉书和开庭陈述不一致,按照开庭陈述为准。
其二,庭审结束后意见不归纳。
其三,归纳从新亦从真。
三、诉讼请求区分
诉讼标的自然也相应地有广义和狭义之分。诉讼标的不仅是民事诉讼中法院裁判的对象,也是裁判对象的最基本和最小的单位。所谓最基本的单位,意思是指诉讼标的是当事人向对方所主张的法律上利益所不能再细分的具体事项,如果再细分就不能构成一个完整的诉讼请求。在一个案件中当事人可能会提出若干法律上的利益,这些利益按照某种根据可以加以划分,在不能再划分时的基本单位就是诉讼标的。
法院总是根据每一个具体诉讼标的来作出判决的,不大可能笼统地对原告所主张的法律上的利益作出判决。无论是德国,还是日本、奥地利、意大利等等大陆法系国家的民事诉讼法中都没有使用诉讼标的概念,而多数情况下是使用诉讼请求的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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