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鉴定结论异议书
异议人(被申请人):**市******分局
被异议人:****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地址:****
异议事项
要求****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自行撤销***第*****号估价报告
事实和理由
异议人****年**月**日收到该估价报告,认为该报告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在程序上和事实认定上均存在错误,现提出对陕建业房评(****)第*****号估价报告依法应自行撤销的异议:
(一)该评估报告程序错误。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五、六、九的规定,司法鉴定应当由经省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发布的鉴定机构名册中载明的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出具,且每项司法鉴定业务要有三名以上鉴定人。
**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在**省司法厅2009年5月公布的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名册中虽然确有载明,但承办该估价业务的估价人员****和******并未在执业鉴定人一栏中载明。评估报告上要有三名鉴定人,而进行评估的仅两人,程序上不符合法律规定。此***和*****两估价人员未在省司法厅公告的名册中出现,其不具备鉴定人资格,因此,该估价报告应为无效。
且,估价报告目的是为法院司法处分提供参考依据,而法院是为解决当事人经济纠纷维护司法正义。但在诉讼中申请人申请进行司法鉴定以及鉴定机构进行评价鉴定之时,均未通知被申请人即异议人到场参加评估。异议人作为被估价房产的所有权人也是对被估价房屋的地点、状况最为清楚的,理应有到场监督、见证的权利而进一步为估价的准确性提供帮助。该估价报告不符合程序规定,其实体性内容及准确性难以作为定案依据。
(二)该估价报告事实认定上存在错误。
根据《司法技术鉴定委托书》的规定,本次鉴定的内容为对涉案的房产每平方米单位进行评估,此报告书是依据估价方提供的资料而得出。根据报告书所附资料《拆迁安置协议书》所示涉案房产应为********街号。而报告书说评估的对象为西安市***街一层钢混结构、建筑面积60平方米的商业房地产。该涉案房屋现位置处已无任何房屋,并不存在鉴定标的物;而评估报告所估价的房屋为*****************。该二者存在根本差异。评估报告所估价的房产并不当然就为涉案房屋的位置的房产,二者没有可类比性,其所评估的价格也与本案无必然联系,不能作为法院判决的依据。
该估价报告违反相关程序性规定,不具备合法性;而又对于一个与涉案房产不直接相关的房产对象进行评估,不具备客观、真实性可言,应当予以撤销。
此致
**市****区人民法院
异议人:**市**********分局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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