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回顾】
原告祝某某以丈夫王某某在矿山采石脑部受伤后,性情变得暴躁,夫妻感情无法继续维系,其与丈夫已分居生活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王某某离婚。2012年10月15日,德安县法院邹桥法庭开庭审理此案。
法院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1993年12月在德安县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1994年12月生一女。结婚初期双方感情尚可。1998年下半年,夫妻两人举债建二层楼房屋一栋。1999年,被告为改善家庭生活条件,在采石场工作,在劳动中因采石受伤,丧失了部分劳动能力。此时,被告需要原告的扶助,此后原告为生活所需打算外出打工。2003年,原告打工回家,夫妻之间为原告是否继续外出打工还是留在家中之事发生争执,伴有争吵。一气之下,原告次日再次外出打工至今。
【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认为,原告是因外出打工而与被告分居生活,而并非因感情不和而与被告分居至今,夫妻之间为生活琐事有争议、争执及争吵,不属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原告以双方长期分居生活,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要求离婚,没有事实依据,故不予支持。只要双方相互理解,相互支持,相互帮助,双方仍存在和好的可能,判决不准许原、被告离婚。
相关法律知识:
法院判决不准离婚条件有哪些?
一、判决不准离婚的根本依据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夫妻感情尚未破裂,这是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的最根本的理由。在认定夫妻感情尚未破裂的过程中,法官会考虑婚姻基础、婚后感情以及有无和好可能等因素。
二、起诉离婚理由不充分
这是现实中法院判决不准离婚时遇到最多的一种情形。很多当事人甚至律师在书写起诉状时为了简洁,三言两语,笼统的一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或“无法共同生活”,没有或者无法提供证据,也没有说明夫妻感情破裂的原因及现状。
三、没有法定离婚理由亦无证据证实夫妻感情破裂
与第二种情形相比,这种情形下,当事人起诉时以及庭审中所作的工作是完备的,但是,没有法定离婚理由,又没有证据证实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法院推定夫妻感情尚未破裂。
四、夫妻感情虽已破裂,但原告并非坚决要求离婚
出现这种情形,完全是由于原告自己态度的转变造出的后果。因为,很多当事人在开庭的时候变得犹豫不决,这种由于正好是法官推定夫妻感情尚未破裂的依据。
五、军人配偶要求离婚,军人不同意
这是对军婚的特殊保护措施。只要军人一方不同意离婚,军人配偶很难离婚;除非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现实中,军人配偶单独提出离婚,几乎不可能达到解除婚姻关系的目的。
六、法院不予受理的情形
女方在怀孕期内、分娩后一年内或终止妊娠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除非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这里的例外规定很模糊,现实中,很少有立案庭的法官会考虑。
七、大多数初次诉讼,法院判决不准离婚
司法实践中,原告一方初次提出离婚,多数情形下法院判决不准离婚,除非具备法定离婚理由或者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有些时候,虽然当事人提供了相关证据,法官为了省事,依然判决不准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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