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介绍: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王某(女)赔偿原告刘某(男)经济损失2.03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5万元。
法院查明,1995年8月3日,家住承德市双桥区的刘某与王某结婚,第二年6月30日,王某生一女婴。今年初,刘某带女儿看病时,发现女儿血型与自己的血型不符合,便于2月9日带女儿到北京一家司法物证鉴定中心作了司法鉴定,鉴定结论为:根据DNA遗传标记分析结果,不支持刘某是其女儿的生物学父亲。真相大白后,刘某与王某于3月2日达成离婚协议。
4月6日,刘某起诉到法院,诉称被告给其物质上造成巨大损失,精神带来巨大打击,要求被告赔偿物质损失7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3万元。
全文290个字,阅读预计需要1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