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市电网建设征地拆迁补偿暂行规定公布
时间:2023-07-02 20:42:50 52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各县、区人民政府,宿迁经济开发区、市骆马湖示范区、苏州宿迁工业园区,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宿迁市电网建设征地拆迁补偿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宿迁市电网建设征地拆迁补偿暂行办法

为了积极稳妥推进电网建设,构造和谐工程建设环境,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电网建设征地拆迁补偿实施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09〕4号)、《市政府关于印发宿迁市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实施细则的通知》(宿政发〔2006〕29号)、《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电力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宿政发〔2008〕117号)精神,结合宿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及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切实保障广大群众的合法权益,不断创新征地拆迁补偿方式方法,积极营造和谐的电网工程建设环境,加快推进电网工程建设,为全市社会经济快速发展提供坚强可靠的电力保障。

(二)基本原则。坚持加快推进与统筹协调相结合。既要围绕电网建设的总体要求,千方百计加快征地拆迁补偿工作进度,又要切实维护广大群众的切身利益,及时将征地拆迁群众利益补偿到位。

坚持依法办事与创新举措相结合。既要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依法推进征地拆迁补偿工作,又要开拓创新,认真做好宣传、沟通、解释工作,妥善解决工作中遇到的矛盾和问题。

坚持统一领导与属地管理相结合。既要坚持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开展电网建设征地拆迁补偿工作,统筹规划,协调推进,又要强化属地政府第一主体责任,明确任务,落实措施。

二、管理机构及工作职责

(三)管理机构。市、县(区)政府成立电网建设征地拆迁补偿工作领导小组,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成员由经贸、建设、国土、林业、规划、环保、水务、公安、城管、交通、供电等部门负责人及电网工程建设涉及的乡镇主要负责人担任。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经贸委或建设局。

(四)主要职责。领导小组对辖区内电网建设征地拆迁补偿工作负总责,负责对电网拆迁补偿工作进行指导、考核、奖励,协调解决电网工程建设中的突出矛盾和问题,保证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领导小组办公室主要负责组织力量协调电网建设的征地、拆迁、塔基占地、青苗赔偿、通道树木砍伐及补偿款发放工作,解决电网工程建设中的具体问题。

三、补偿政策及补偿标准

(五)中心城市房屋拆迁标准按照(宿政办发〔2007〕192号)精神执行,其中农村房屋拆迁按各地近两年实际补偿标准执行。征地涉及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按照(宿政发〔2006〕29号)规定的标准执行。

(六)沭阳、泗阳、泗洪三县拆迁补偿标准按照各地现行政策执行。

(七)相关政策。

1.电网建设涉及的相关规费,按照市重点工程有关优惠政策执行。

2.变电站建设所需土地,按照城市基础设施用地依法划拨。

3.电力线路跨越等级公路、河流但不构成对被跨越物实质性占用的,不收取跨越费、河道及堤防占用补偿费。电力线路跨越林区,不砍伐树木的,不收取线路走廊林地占用费;砍伐树木的,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4.挖掘城市道路涉及路面、河道、照明、给排水等设施的,修复补偿标准按照《关于印发江苏省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标准(修订版)的通知》(苏建计〔2006〕135号)文件执行。

5.电网建设项目与市政、电信及其设施建设相互妨碍时,按照规划在先的原则协商解决。因电网建设项目施工给市政、电信及其设施造成损失的,按造成的直接损失补偿;对不需拆迁、复建的,应当采取防护措施;确需拆迁、复建的,按照等效代替、恢复原功能的原则进行迁移或补偿;因扩大规模和提高标准所增加的投资,由各产权单位自行承担。

(八)架空电力线路杆、塔基用地及电缆通道一次性经济补偿范围和标准。

1.角钢铁塔基础占地按铁塔基础外露部分外沿1米所形成的四边形计算补偿面积。

2.杆型基础占地按基础外沿1米计算补偿面积,方形基础按四边形计算面积,圆形基础按圆形计算面积。

3.电缆通道占地按通道实际外露部分计算补偿面积。

4.架空电力线路走廊(包括杆、塔基础)和地下电缆通道建设不实行征地,杆、塔基础用地一次性补偿标准按该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10倍执行。

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焦作市劳动竞赛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焦作市劳动竞赛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五年六月六日

焦作市劳动竞赛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了保护、调动和发挥职工参加劳动竞赛的积极性,推进企业改革和发展,促进全市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鼓励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单位在与之建立劳动合同的职工中开展劳动竞赛活动。

各单位应对劳动竞赛先进集体、先进个人进行表彰和奖励,保障职工通过劳动竞赛所创造效益相对应的劳动收益。

第三条劳动竞赛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有利于营造比、学、赶、帮、超的劳动氛围;

(二)突出重点,注重实效;

(三)精神鼓励与物质奖励并重。

第四条凡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含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应当把开展劳动竞赛的相关内容纳入集体合同,明确企业和职工相应的权利与义务,并建立健全劳动竞赛制度。

第五条劳动竞赛由各级工会牵头组织,各级人民政府的劳动和社会保障、教育、卫生、财政、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予以配合并提供保障。

尚未建立工会组织的单位可在本单位职工内部开展劳动竞赛活动,市、县(市)区工会组织可以对其进行指导帮助。

第六条劳动竞赛的主要内容是:

(一)围绕实施“经济技术创新工程”,开展技术革新、技术攻关、技术协作、发明创造和合理化建议等活动;

(二)围绕生产经营、管理和重点项目,开展创新、创效、创名牌、降成本、提高产品质量、加强班组建设等活动;

(三)围绕提高职工技术素质,开展岗位培训、技术练兵、技能竞赛、拜师学艺等活动;

(四)围绕促进安全生产,开展查隐患、堵漏洞、献良策、保安全等活动;

(五)围绕加强精神文明建设,开展学先进、赶先进、塑造企业文化、创建文明窗口、文明岗位等活动。

第七条全市劳动竞赛以建功立业活动为基本形式,坚持灵活多样,长短结合,以短平快竞赛为主。

第八条根据单位生产经营和发展中的重点、难点问题,确立劳动竞赛的主要目标、内容、形式、措施等,并列入单位生产经营和管理计划。

第九条劳动竞赛的检查、考核、评比等,应当公开、公正、公平,以数据为标准,凡能计算出经济价值的竞赛成果,均应准确计算,并经专业部门认可。

第十条劳动竞赛的评比表彰,应注重创新性、先进性、实效性和示范性,并严格控制比例。市级劳动竞赛的评比表彰奖励一般每年进行一次。授予劳动竞赛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荣誉称号应统一规范。

第十一条凡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应当设立劳动竞赛奖励基金。劳动竞赛奖金从企业依照国家规定提取的工资总额中支付,具体支付额度由企业工会与行政商定。

第十二条劳动竞赛的奖励标准,根据所创价值和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自行确定。对劳动竞赛和经济技术创新成绩突出者应给予重奖。

第十三条劳动竞赛经费由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企业在安排年度预算时列支。

第十四条市成立劳动竞赛委员会,对市级劳动竞赛活动进行统一领导。劳动竞赛委员会主任由市人民政府主管工业的副市长担任;副主任由市总工会主席、市人民政府一名副秘书长担任;委员会成员由市有关部门负责同志组成。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也应成立劳动竞赛委员会,领导本级劳动竞赛活动。

第十五条劳动竞赛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审批竞赛方案、制定有关政策、协调竞赛经费、审核评比表彰奖励和听取竞赛情况汇报等。

第十六条劳动竞赛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在本级总工会。其主要职责是:制定竞赛方案、深入调研指导、总结推广典型经验、做好评比表彰奖励和基础资料管理等工作。

第十七条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总工会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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