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民政府,宿迁经济开发区、市骆马湖示范区、苏州宿迁工业园区,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宿迁市电网建设征地拆迁补偿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宿迁市电网建设征地拆迁补偿暂行办法
为了积极稳妥推进电网建设,构造和谐工程建设环境,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电网建设征地拆迁补偿实施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09〕4号)、《市政府关于印发宿迁市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实施细则的通知》(宿政发〔2006〕29号)、《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电力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宿政发〔2008〕117号)精神,结合宿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及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切实保障广大群众的合法权益,不断创新征地拆迁补偿方式方法,积极营造和谐的电网工程建设环境,加快推进电网工程建设,为全市社会经济快速发展提供坚强可靠的电力保障。
(二)基本原则。坚持加快推进与统筹协调相结合。既要围绕电网建设的总体要求,千方百计加快征地拆迁补偿工作进度,又要切实维护广大群众的切身利益,及时将征地拆迁群众利益补偿到位。
坚持依法办事与创新举措相结合。既要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依法推进征地拆迁补偿工作,又要开拓创新,认真做好宣传、沟通、解释工作,妥善解决工作中遇到的矛盾和问题。
坚持统一领导与属地管理相结合。既要坚持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开展电网建设征地拆迁补偿工作,统筹规划,协调推进,又要强化属地政府第一主体责任,明确任务,落实措施。
二、管理机构及工作职责
(三)管理机构。市、县(区)政府成立电网建设征地拆迁补偿工作领导小组,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成员由经贸、建设、国土、林业、规划、环保、水务、公安、城管、交通、供电等部门负责人及电网工程建设涉及的乡镇主要负责人担任。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经贸委或建设局。
(四)主要职责。领导小组对辖区内电网建设征地拆迁补偿工作负总责,负责对电网拆迁补偿工作进行指导、考核、奖励,协调解决电网工程建设中的突出矛盾和问题,保证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领导小组办公室主要负责组织力量协调电网建设的征地、拆迁、塔基占地、青苗赔偿、通道树木砍伐及补偿款发放工作,解决电网工程建设中的具体问题。
三、补偿政策及补偿标准
(五)中心城市房屋拆迁标准按照(宿政办发〔2007〕192号)精神执行,其中农村房屋拆迁按各地近两年实际补偿标准执行。征地涉及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按照(宿政发〔2006〕29号)规定的标准执行。
(六)沭阳、泗阳、泗洪三县拆迁补偿标准按照各地现行政策执行。
(七)相关政策。
1.电网建设涉及的相关规费,按照市重点工程有关优惠政策执行。
2.变电站建设所需土地,按照城市基础设施用地依法划拨。
3.电力线路跨越等级公路、河流但不构成对被跨越物实质性占用的,不收取跨越费、河道及堤防占用补偿费。电力线路跨越林区,不砍伐树木的,不收取线路走廊林地占用费;砍伐树木的,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4.挖掘城市道路涉及路面、河道、照明、给排水等设施的,修复补偿标准按照《关于印发江苏省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标准(修订版)的通知》(苏建计〔2006〕135号)文件执行。
5.电网建设项目与市政、电信及其设施建设相互妨碍时,按照规划在先的原则协商解决。因电网建设项目施工给市政、电信及其设施造成损失的,按造成的直接损失补偿;对不需拆迁、复建的,应当采取防护措施;确需拆迁、复建的,按照等效代替、恢复原功能的原则进行迁移或补偿;因扩大规模和提高标准所增加的投资,由各产权单位自行承担。
(八)架空电力线路杆、塔基用地及电缆通道一次性经济补偿范围和标准。
1.角钢铁塔基础占地按铁塔基础外露部分外沿1米所形成的四边形计算补偿面积。
2.杆型基础占地按基础外沿1米计算补偿面积,方形基础按四边形计算面积,圆形基础按圆形计算面积。
3.电缆通道占地按通道实际外露部分计算补偿面积。
4.架空电力线路走廊(包括杆、塔基础)和地下电缆通道建设不实行征地,杆、塔基础用地一次性补偿标准按该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10倍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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