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迁市城市路灯及公共亮化管理规定的通知
时间:2023-06-10 16:40:20 353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宿迁市城市路灯及公共亮化管理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00四年二月十八日

宿迁市城市路灯及公共亮化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强化城市路灯及公共亮化管理,提高城市亮化水平,根据国家建设部《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规定》和《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宿迁市城市管理局为我市城市路灯及公共亮化行政主管部门。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城市路灯及公共亮化,是指城市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道路、桥梁、广场、开放式公园、街头绿地、景观带等处需移交城市亮化主管部门统一维护管理的照明设施(包括灯具、灯杆、地上地下管线、配电箱、配电房等)。

第四条城市路灯及公共亮化应编制专业规划并纳入城市道路、桥梁、广场、开放式公园、街头绿地、景观带等工程同步规划与设计,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在项目规划设计论证中涉及到亮化照明的,应主动与市城市管理局联系,并接受管理。

第五条在路灯规划建设中要体现一路一景的要求,在公共亮化规划建设中要体现一处一特色的要求,在灯具造型上要新颖美观,体现美化、艺术化的要求。

第六条鼓励使用新光源、新技术、新设备。

第七条要严格通过招投标方式,择优选定城市路灯及公共亮化施工单位及灯具供应商。

第八条严把施工质量关,施工过程中严格执行工程监理、质监制度,争创优质亮化工程。

第九条市城市管理局应对城市路灯及公共亮化施工进行全过程检查,加强工程质量监督。

第十条严格工程验收制度,所有城市路灯及公共亮化工程必须经市城市管理局验收。路灯正式使用前应将验收情况及正式使用时间报市财政局。

第十一条在工程验收合格、手续齐全的条件下,方可移交市城市管理局维护管理。施工单位应预留一年保修金(统一缴到市财政局),保修期满决算后无质量问题退还保修金。

第十二条市城市管理局要强化对路灯及公共亮化的管理,建立严格的检查考核制度,动态性维护好亮化设施,日常亮灯率要达99%以上,市政府办、市城管局、市财政局每季度联合组织对路灯亮化情况进行检查。

第十三条路灯及公共亮化管理要坚持安全第一,认真执行各项规章制度,保证亮化灯饰的完好和正常运行。

第十四条维修材料的采购由市城管局、市财政局负责实施,采取招标方式,降低成本,提高质量。

第十五条管理单位要根据季节的变化,适时调整开关灯时间,既保证照明,又节约电费。

第十六条市财政局会同市城管局制订年度维修费用、照明电费计划,提供资金保障。

第十七条市供电部门应积极支持城市路灯及公共亮化管理工作。

第十八条任何单位或个人在进行可能触及、迁移、拆除城市路灯及公共亮化设施或者影响其安全运行的地下、地上施工时,须报经市城市管理局同意后,方可统一委托市路灯管理处负责迁移或拆除,费用由申报单位承担。

第十九条对破坏城市路灯及公共亮化设施的,依法予以处罚。

第二十条各县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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