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特定的情形之下,债权人有权利对债务人夫妇的共有房产进行司法查封。
在面临债务纷争时,如果确认这笔债款为夫妻双方所负担的共同债务,那么作为债权人便有权提出申请,要求查封夫妻共有的房屋产权来合理保护自身的权益。
然而,如果能够证实该债务仅由债务人单独承担,并且债权人无法提供证据证明这笔债务被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基于夫妻双方的共同意愿而产生,那么原则上来说,债权人并无权查封夫妻共有的房产。
但是,在实际执行过程中,法院可能会对债务人在共有房产中所占有的份额进行相应的处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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