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烟草商品专卖的特殊性,使其在管理、销售等方面都具有统一、垄断的性质,故其管理者与经营者的利害冲突会较大,引起行政管理相对人实体和程序上权利的争议亦多。在依法治国已被确立为宪法的原则的今天,行政机关当场处罚的作用日显重要,尤其是在烟草专卖管理的日常工作中。
由于我国的国情,现阶段农村的文化素质还普遍较低,广大烟户的普法观念淡薄,专卖意识还亟需深入人心。一些唯利是图的不法分子,描准专卖管理工作在农村的难度,纷纷制假、贩私走私等,干些铤而走险的违法勾当。在上塘,一些经烟大户社会背景复杂,人际关系遍布全国各地,一旦被查获违法行为,他们对罚款还是无所谓无的,事后更是死灰复燃。在日常检查中,情节轻微的案件(如查扣一包半包的非法卷烟),没有实行当场处罚措施,而通过立案处罚,随之带来的烦琐手续,不仅加大人力、物力、财力不说,更重要的是对几元、几十元金额的罚款,受罚人根本就是不屑一顾。实际上这在现实操作中也是不怎么有意义的。倘如对以上类似的当事人,采取口头警告处罚,更是皮毛不痒之事,更为日后的放之任之的趋势发展提供有利条件。
由此可见,针对特殊辖区,针对情节轻微符合处罚的案件,实行行政当场处罚决定,由于受罚人的切身利益立即受到损害的原因,会使相对方造成一定的震慑,从而使其知法、认法、服法、学法。同时,一方面也提高了行政办事效率,另一方面也可切实起到了处罚教育两者相结合的理论和现实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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