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场处罚程序,又称简易程序,是指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由法定的行政机关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处罚事项当场进行处罚所应遵循的程序。当场处罚程序是相对普通程序而言的程序,其主要针对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情节简单、因果关系明确的违反行政管理的行为,其主要特点在于“当场决定并当场处罚”。
一、简易程序罚款数额
简易程序罚款数额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三千元以下、公民二百元以下。超过这个数额的,不能适用简易程序。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当事人。
二、行政处分和行政处罚的区别
行政处分和行政处罚的区别如下:
1、针对的对象不同。行政处分针对行政机关内部工作人员,行政处罚针对行政管理相对人;
2、作出决定的机关不同。行政处分一般由与被处分人有从属关系的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由特定的和法定组织作出;
3、针对的违法行为不同。行政处分针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违法违纪及失职行为,行政处罚针对行政管理相对人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行为;
4、制裁的种类不同。行政处分的种类主要有,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行政处罚的主要种类有,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吊销或暂扣许可证或执照、行政拘留等;
5、执行的程序不同。行政处分由作出处分的行政机关执行。处分决定归入被处分人的人事档案,被处分人对行政处分不服,不能向法院起诉,只能依法定程序申诉。行政处罚由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自己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被处罚人对行政处罚不服,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一、行政处罚的种类如下:
1、警告;
2、罚款;
3、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4、责令停产停业;
5、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6、行政拘留;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二、行政处罚的法律特征如下:
1、行政处罚的主体是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其他行政主体;
2、行政处罚的对象是作为相对方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3、行政处罚的前提是相对方实施了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行为;
4、行政处罚的性质是一种以惩戒违法为目的具有制裁性的具体行政行为。
总而言之,行政处分和行政处罚的区别在于针对的对象不同、作出决定的机关不同、针对的违法行为不同、制裁的种类不同或执行的程序不同。
三、交通事故中简易程序和一般程序的区别
交通事故简易程序与一般程序的区别在于简易程序仅造成人员轻微伤的道路交通事故,或者仅造成财产损失但依法不适用自行协商处理“私了”的道路交通事故,可以由一名交通警察处理、当场出具事故认定书,并可以应双方当事人共同请求当场对损害赔偿争议进行调解的简单道路交通事处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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