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证据的复制的权利由谁来行使?
时间:2023-07-11 01:40:15 206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当事人有权复制交通事故证据材料,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收到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后,要求查阅道路交通事故证据材料的,应当提交书面的查阅申请,明确查阅、复制、摘录的具体内容,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以及应当事人、证人要求保密的内容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安排其在指定的地点按规定查阅。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可以自费复制证据材料,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当事人复制的材料上注明复制时间,并加盖交通事故处理专用章。

当事人向法院提交证据材料清单怎样填

当事人向法院提交证据材料清单填写具体如下:

1、序号,通常情况下用阿拉伯数字表示;

2、证据的种类,根据提交证据的种类进行填写,比如身份证,证人证言等;

3、页数,看自己提交证据中的页码确定;

4、证据原件或者复印件;

5、证明的目的,比如身份证证明的是原告身份信息。

法院有权要求当事人提供或者补充证据。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五条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在制作后三日内分别送达当事人,并告知申请复核、调解和提起民事诉讼的权利、期限。

当事人收到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后,可以查阅、复制、摘录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道路交通事故的证据材料,但证人要求保密或者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个人隐私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当事人复制的证据材料应当加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事故处理专用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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