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交通事故导致财产损失或人身损害的,需确定损害赔偿的数额,需要进行伤残评定、财产损失评估的,由各方当事人协商确定有资质的机构进行,但财产损失数额巨大涉嫌刑事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委托。
一、交通肇事赔偿调解程序
1、介绍交通事故的基本情况;
2、宣读交通事故认定书;
3、分析当事人过错导致交通事故的客观事实,对其进行教育;
4、根据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的当事人责任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确定当事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
5、计算人身损害赔偿和财产损失总额,划分各当事人分担的数额。造成人身损害的,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的赔偿项目和标准计算。修复费用、折价赔偿费用按照实际价值计算,当事人对实际价值有争议的,由当事人委托具有资格的评估机构进行财产损失评估;
6、确定赔偿方式。对交通意外事故造成损害的,按公平、合理、自愿的原则进行调解。
二、交通事故伤残评估时间从什么时候算
交通事故伤残评估时间自事故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三日内。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委托有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当事人也可以自行鉴定。当事人因交通事故致残的,可以委托有资质的伤残鉴定机构在治疗结束后评定伤残等级。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的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事故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三日内,委托有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检查鉴定。现场调查结束后三天内需要检查鉴定的,应当报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检验鉴定费用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承担,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自行委托残疾评估、财产损失评估的除外。
三、交通事故伤残费和误工费鉴定后什么时间赔偿
交通事故进行伤残鉴定的,伤残赔偿费和误工费赔偿由双方协商处理,如果协商一致的,依据协商的时间赔偿。如果协商不成向法院起诉的,依据判决书确定的时间赔偿。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八十四条当事人可以采取以下方式解决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争议:
(一)申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
(二)申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
(三)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第九十二条因确定损害赔偿的数额,需要进行伤残评定、财产损失评估的,由各方当事人协商确定有资质的机构进行,但财产损失数额巨大涉嫌刑事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委托。
当事人委托伤残评定、财产损失评估的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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