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交通事故调解由谁来
交通事故调解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二、交通事故调解的期限有多久
公安交警部门调解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期限为10日。具体的调解时间计算方法如下:
1.造成人员死亡的,从规定的办理丧葬事宜时间结束之日起开始;
2.造成人员受伤的,从治疗终结之日起开始;
3.因伤致残的,从定残之日起开始;
4.造成财产损失的,从确定损失之日起开始。
5.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与当事人约定调解的时间、地点,并于调解时间3日前通知当事人。口头通知的应当记入调解记录。
调解参加人因故不能按期参加调解的,应当在预定调解时间1日前通知承办的交通警察,请求变更调解时间。在调解过程中,当事方更换调解参加人的,连续计算调解次数和时间;当事人或代理人因不可抗拒力或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参加调解的,调解时限中断;调解重大、复杂交通事故需要延长调解时限的,须经上一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后,方可延长。
三、交通事故发生后理赔是怎样的
1.及时报案。驾驶人在发生交通事故后,立即向交通事故处理机关报警,及时向承保该车的保险公司报案;
2.查勘定损。保险公司接到报案后,迅速调度其理赔人员查勘事故。对损坏的车辆和财产按规定核定损失金额;
3.抢救治疗。有人员受伤的,应迅速拨打急救电话送医院抢救治疗;
4.调解结案。财产损失金额确定后,受伤人员治愈出院后,或交警部门调查清楚事故死亡人员相关情况后,事故双方由交警部门根据法律法规进行调解,由责任方分别履行赔偿义务后结案;
5.递交索赔。调解结案后,被保险人应及时将事故索赔材料递交给保险公司;
6.理赔付款。保险公司根据保险条款及法律法规计算赔款金额后通知被保险人领取赔款后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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