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退休工资新规定
1、离休教师的工资:2006年7月1日后离休的,在养老保险方案建立前,离休费按本人离休前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之和或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全额计发;
2、退休教师的工资人员:退休费按本人退休前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的一定比例计发;
3、工作年限满35年的,按90%计发;
4、工作年限满30年不满35年的,按85%计发。
教师工资是由多种因素组成的,比如:教龄工资、学历工资、职称工资、职务工资、工龄工资、地区津贴、交通补贴等一系列因素组成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五条
基本养老金由统筹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
基本养老金根据个人累计缴费年限、缴费工资、当地职工平均工资、个人账户金额、城镇人口平均预期寿命等因素确定。
第十六条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缴费至满十五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以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第十七条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领取病残津贴。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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