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被退回的侦查案件,公安机关是按下列方式处理的:
1、补充侦查;
2、发现新的同案犯或新的罪行,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重新制作《起诉意见书》,移送检察院审查;
3、原认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不够充分的,在补充证据后制作《补充侦查报告书》,移送检察院审查;
4、对有些证据无法补充的,应当作出说明。
公安机关接到医疗机构的报警后,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处置:
1、立即组织警力赶赴现场;
2、开展教育疏导,劝其通过医调会调解等合法途径解决,维护正常的医疗秩序;
3、拒不听从劝导的,应当根据现场情况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制止过激行为,恢复正常的医疗秩序。公安机关应当制定医疗纠纷接警处置方案。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认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说明。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
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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