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我单位专门承揽为移动公司代存话费业务,每100元话费移动公司支付我1.5元的手续费,现我公司与一些街边小店合作,设立代存话费网点,将我从移动公司取得的1.5元的手续费分给这些合作的代存点1.3元,我单位只收取0.2元的手续费,我应按哪个数额来缴纳营业税?
答:国税发[1995]76号文件规定:代理业的营业额为纳税人从事代理业务向委托方实际收取的报酬。
国税函[2007]908号文件规定:纳税人从事代理业务,应以其向委托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除现行税收政策规定的可扣除部分后的余额为计税营业额。
提示:根据上述文件规定,分如下几种情况对待:
1、移动公司将代理费用全额(1.5元)拨给你单位,你单位按全额(1.5元)开具了发票,那么您应按全额(1.5元)来缴营业税,对于再分给网点的1.3元费用,其还应由网点再按1.3元依代理业再缴一次营业税;
2、如果移动公司将代理费用(1.5元)拨给你单位,你单位将其中的1.3元拨给各网点,然后,网点给移动公司开1.3元的发票,你单位给移动开具0.2元的发票,那么你单位应按0.2元缴营业税,网点按1.3元缴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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