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赔偿请求人的确认
时间:2023-02-07 15:30:38 149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第18条规定:“刑事赔偿请求人的确定依照本法第六条规定“。该法第6条规定:“受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要求赔偿。受害的公民死亡,其继承人和其他有抚养关系的亲属有权赔偿。受害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要求赔偿。“以上规定是确认请求人的法律依据。具体来说,刑事赔偿请求人包括以下情形:

1、受害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直接的受害人,有权要求赔偿。

2、受害的公民死亡,其继承人和其他有扶养关系的亲属有权要求赔偿。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受害的公民死亡,其继承人有权要求赔偿。这里所说的继承人包括遗嘱继承人和法定继承人。所谓“有扶养关系“,既可能是“有法律上的扶养权利义务关系“也可能是“有事实上扶养关系“。继承人和有扶养关系的亲属以外的人不享有司法赔偿权利。

3、受害的组织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成为刑事赔偿请求人。

一、刑事强制措施国家赔偿的规定是怎样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

第十七条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一)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的,或者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但是拘留时间超过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时限,其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

(三)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

(四)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五)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第十八条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一)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等措施的;

(二)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罚金、没收财产已经执行

二、中外国家赔偿方式的区别

1、国家赔偿在方式上大都侧重金钱赔偿,我国与世界多数国家一样,都规定了以金钱赔偿方式为主,其他方式为辅的作法。

2、在赔偿方式是否可以合并使用上,根据我国赔偿法的规定,一种赔偿方式不能满足受害人的要求,还应补充其他形式的赔偿,不排除两种赔偿方式并用的可能性。

3、在采用恢复原状方式时是否需以请求权人之请求为前提,以及请求权人没有明确请求下赔偿义务机关是否有权选择赔偿方式问题上,多数国家规定,只有在请求权人提出要求给予恢复原状的请求的情况下,赔偿义务机关才可用恢复原状的方式进行赔偿。在请求权人只提出赔偿要求,而未明确指出要求恢复原状下,多数国家大都坚持以请求权人的请求为实施恢复原状的必要条件。在我国上述问题尚无明确具体规定。

4、在采用金钱赔偿时,是否应加算利息的问题上,大多数国家所采取的实际作法是奉行不加利息的原则,即凡采金钱赔偿者,均不加算利息。如果以恢复原状赔偿改采金钱赔偿的可酌情加算利息。此外,对超过法定期限仍未完成金钱赔偿,可以追加其超过期限的利息。我国国家赔偿法亦无加算利息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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