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争议处理理论与实务研究(3)--人事争议仲裁的管辖
指定管辖,一般是指上级机构按照某种规则指定某一下级机构对案件的管辖。民事诉讼中的指定管辖属于裁定管辖的范畴,即上级法院是采用民事裁定的方式来实现指定管辖的。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之间没有上级与下级的划分,自然也就不存在能作出指定行为的主体,因此人事争议仲裁之管辖中不应当存在指定管辖。
5、依法尽责行使管辖权。
人事争议仲裁管辖权的行使,必须依据法律法规、地方法规或规范性文件行使。依法行使管辖权包括依法与符合人事争议仲裁规则以及仲裁委、仲裁庭和仲裁员职责的前提下行使。依法行使管辖权还包括着在管辖权范围内,正确行使管辖权限,不减少也不扩张管辖范围;符合管辖范围的不推诿、不扯皮、不得拖延;不符合管辖范围的不隐瞒,诚恳地向申请人解释清楚,有效地切实做好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各方面工作,减少当事人的申请之累。设在级别高人事主管部门内的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不得提审或者以“重大影响的人事争议”、“省内跨市(州)的人事争议”、“其他应该由省(或市)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的人事争议”为由对案件行使管辖权。
参考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文献
[1]张卫平主编:《民事诉讼法教程》,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92页
[2]《福建省事业单位人事争议处理规定》2006年1月1日施行
[3]《福建省事业单位人事争议处理规定》第九条第二款
[4]《江苏省人事争议处理暂行办法》2006年2月1日施行
[5]《甘肃省人事争议仲裁暂行办法》2006年1月1日施行
[6]《四川省人事争议处理办法》2001年5月14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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