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宣判徒刑之后,原有的视同缴费年限即告取消,不再予以计算在内。
针对劳动者在司法程序中被判刑的情况,其判刑之前的连续工龄将不被认可为视同缴费年限,而实际的缴费年限则需要与其服完刑期并获得释放之后的缴费年限进行合并计算。
若某位工作人员曾遭受过开除处分,或者受过刑事处分,那么他/她应该从重新投入工作的那一刻起开始计算工作年限。
《关于工作人员曾受过开除、劳动教养、刑事处分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第一条
工作人员受过开除处分或者刑事处分的,应当从重新参加工作之日起计算工作年限,他们受处分以前的工作时间和参加工作以前主要依靠工资为生活来源的劳动时间,可以计算为一般工龄。如果情节较轻,经过任免机关批准的,受处分以前的工作时间,也可以合并计算工作年限。但受开除处分或者刑事处分的反革命分子和其他坏分子,他们的工作年限和一般工龄均应从重新参加工作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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