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拒不报告财产是指被执行人收到法院的执行通知书后,一直未主动履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也未到法院申报财产。
人民法院在办理执行案件时仍有许多被执行人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财产,这严重影响了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的效力。为保障人民法院生效判决得以高效执行,维护法律权威,凯里市人民法院决定加大执行过程中的处罚力度。今后,被执行人如再拒绝申报财产或虚假申报财产,将面临严重的司法处罚后果。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应当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被执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
生效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义务人是单位的)
需要报告的财产有:
1.收入、银行存款、现金、理财产品、有价证券;
2.土地使用权、房屋等不动产;
3.交通运输工具、机器设备、产品、原材料等动产;
4.债权、股权、投资权益、基金份额、信托受益权、知识产权等财产性权利;
5.其他应当报告的财产。
拒绝报告、虚假报告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报告财产情况的义务人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
1.人民法院应当依照相关规定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报刊、网络、电视、微信、微博、电子显示屏、社区布告等新闻媒体平台公告,予以曝光,所需公告费用由被执行人负担。同时,向政府相关部门、金融监管机构、金融机构、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及行业协会等通报,供相关单位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的审批、政府扶持、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方面给予信用惩戒。
2.限制高消费。
(1)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2)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3)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4)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5)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
(6)旅游、度假;
(7)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8)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9)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4.一律限制出境。对已持有有效出入境证件的,应当在本通告发布之日起10日内将证件送执行法院扣押,否则执行法院将提请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依法宣布作废。
5.人民法院可以依法给予罚款、拘留、搜查及强制审计等法律规定的强制措施。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十万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五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拘留的期限,为十五日以下。
拒执罪全称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是指对人民法院已生效的有给付内容的判决、裁定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在有履行能力并且能够履行的情况下,拒不履行,情节严重的行为。如果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却拒不申报的,可以认为其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最高法、最高检和公安部联合下发通知,通知规定下列五种情形将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论处:
(一)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二)担保人或者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或者转让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三)协助执行义务人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四)被执行人、担保人、协助执行义务人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通谋,利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权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五)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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