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不申报财产报告令会被拘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一条被执行人报告财产义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应当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被执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
一、被执行人需要履行哪些义务?
1、被执行人应当积极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2、被执行人应当向人民法院如实申报财产状况,如故意隐匿不报或申报不实,人民法院将视情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强制措施。
3、执行中,经执行法院合法传唤的被执行人、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及相关人员,应按指定时间到达指定场所。期间,对于必须到场的有关人员,未经执行法院同意不得仅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到场。如经两次合法传唤,被传唤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达的,执行法院将对其进行拘传。
4、被执行人不得擅自转移、隐匿、变卖、毁损财产。
5、人民法院依法采取查封、冻结、扣押、搜查等执行措施时,被执行人应配合法院执行,不得有妨害执行职务的行为,不得隐匿、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冻结、扣押的财产及证据材料(包括已被清点并责令保管的财产及证据材料),不得擅自撕毁法院张贴的公告及加贴的封条,不得将法院查封、冻结、扣押的财产进行抵押等。
6、执行中,被执行人与申请执行人可自行和解达成协议,并将和解协议副本交法院存卷,被执行人未履行和解协议,执行法院将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或依职权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7、被执行人因不服人民法院已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提起申诉,或该案按审判监督程序已经提审或再审的,被执行人可向执行法院告知情况,但在上级法院或本院作出中止执行裁定书或暂缓执行决定之前不得籍此拒绝履行法定义务或对抗法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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