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使用者更换或修理有质量缺陷的产品所蒙受的损失和费用;
(2)赔偿使用者因产品质量不符合使用标准而丧失使用价值的损失和由此引起的额外费用,如运输公司因汽车销售商提供的汽车质量不合格所引起的停业损失和继续营业而临时租用他人汽车所支付的租金等;
(3)被保险人根据法院的判决或有关政府当局的命令,收回、更换或修理已投放市场的存有缺陷产品所承受的损失和费用。
相关知识点:
保险期限
保险期限因产品的性能、用途不同而异,一般是以产品质量认证机构所确认的质量保证期来确定。
保险金额
产品质量保险的保险金额一般是按保险标的的购货发票或修理费收据金额来确定。
全文269个字,阅读预计需要1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