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刑事诉讼和民事执行中,侦查人员或执行人员需要邀请与案件无利害关系的人作为见证人到场监督某些行动,并在相关文件或物品上签名或盖章。这样做可以保证程序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刑事诉讼中,侦查人员进行勘验、犯罪相关的物品、人身和尸体、搜查被告人人身、物品、住所,或者扣押与案件相关的物品和文件时,需要邀请与案件无利害关系的人作为见证人到场监督,并在笔录上签名或盖章。在民事执行中,对债务人的财产进行查封、扣押或提取时,也要邀请见证人到场。
侦查人员为什么要邀请见证人到场?
在司法审判过程中,侦查人员是负责收集证据、了解案情的重要角色。为了确保案件调查的公正性和客观性,侦查人员需要邀请见证人到场。
邀请见证人到场可以提供目击证言。目击证人是指在案件发生时,在现场观察并能够提供对案件事实的直接证言的人。通过邀请见证人到场,侦查人员可以获得更全面的证言,从而更好地了解案情,确定案件性质和罪责,并做出正确的判断。
邀请见证人到场可以增强证据的可靠性。在司法审判中,证据的可靠性是至关重要的。通过邀请见证人到场,可以确保目击证人的证言真实、客观、完整,从而增加证据的可靠性。
邀请见证人到场可以保障司法公正。在司法审判中,侦查人员需要遵守严格的程序和规则,确保案件调查的公正性和客观性。通过邀请见证人到场,可以确保目击证人的证言被充分听取,从而保障司法公正。
因此,侦查人员邀请见证人到场是确保案件调查公正、客观和完整的重要措施,是对司法公正的保障。
总结:侦查人员邀请见证人到场是确保案件调查公正、客观和完整的重要措施,是对司法公正的保障。通过邀请见证人到场,可以提供目击证言、增强证据的可靠性、保障司法公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搜查的情况应当写成笔录,由侦查人员和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属,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如果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属在逃或者拒绝签名、盖章,应当在笔录上注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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