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见代理,是指被代理人的行为足以使第三人相信无权代理人具有代理权,并基于这种信赖而与无权代理人实施法律行为的代理。表见代理的意义是承认外表授权;保护善意交易相对人的利益,使善意相对人不因相信表见代理人的行为发生了变化;保护动态交易安全。
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二条【表见代理】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
律师补充:
所谓表见代理,就是指代理人虽无代理权,但是,善意第三人在客观上有充足的理由相信无权代理人有代理权,并且与代理人所为民事法律行为的效果直接归属于本人(被代理人)的法律制度。从广义而言,表见代理仍然还是属于无权代理的范畴。表见代理的实质是无权代理,所以认定表见代理的前提是构成无权代理,否则,就是有权代理。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在无权代理的基础上加上两个要件:一、代理外观:从行为人的角度看,虽无代理权,但身上却具有代理权的外观。二、相对人善意且无过失。
律师结语:
表见代理是在保护无过错的本人权益还是保护善意相对人的权益的两难情况下所作出的艰难选择。从两者权益的法律价值来看,不保护本人的权益仅仅是一个民事主体的损失(有的情况下还不一定有损失,如由本人与相对人全面履行一个代理人和相对人签订的一个合同),而不保护善意相对人的权益,不仅仅是影响一个善意相对人的权益问题,将影响民事主体参与市场活动的信心、改变市场主体的数量、降低市场的活动、扰乱市场的秩序、降低市场经济的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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