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刻意隐瞒离婚经历通常情况下依据现行法律条款难以构成形式意义上的欺骗行为。
因为婚姻关系建立的基石应该是双方之间真挚的情感互动及深入的了解与信任。
然而,若其中一方存心隐瞒其离婚的事实,且这一行为对另一方决定结婚与否产生了极大地负面影响,使得对方在毫无知悉真相的前提下作出了与其内心真正意愿相悖的成婚决策,那么从道德规范角度来看,这类行为或许会被视作是一种违规错误。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法律规定,有以下几种情况之一的,将导致婚姻申请失效:(1)婚姻当事人在缔结婚姻过程中存在重婚行为;
(2)婚姻涉及亲缘关系禁婚者;
(3)结婚对象未达到法定年龄。
而婚前隐瞒离婚经历并不属于以上列举的任何一种情况。
然而,如果因这种行为而给另一方带来诸如财产受损等实质性伤害结果,那么受害一方可寻求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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