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上伪造签章的法律后果
时间:2023-05-01 16:40:09 247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依据《票据法》第14条的规定,伪造票据者,应当承担法律责任,但是伪造签章的无效不影响票据上其他真实签章的效力。据此,可以将票据伪造的法律后果从如下六方面来认定:

1.对伪造人来讲,他在票据上的签章为假冒签章,此签章行为不具有票据法上的效力,故而伪造人不承担票据责任。但是,该签章行为属于严重的违法行为,既触犯了刑法又触犯了民法,所以,该伪造人须承担刑事责任和民事赔偿责任。

2.对被伪造人来讲,由于他自己没有在票据上签章也未授权他人代其签章,因而他无须对该签章负票据责任。除非有可归责于被伪造人的事由,比如他与伪造人恶意串通、应当防范但有疏忽等,被伪造人也不负其他法律责任。

3.对票据上的其他真实签章人来讲,基于“票据行为独立性”原则,一行为无效一般不影响其他行为的效力,真实签章人不因为票据上存在伪造行为而免责。正如《票据法》第14条第2款的规定:伪造行为的无效不影响真实签章所为的票据行为的效力。

4.对持票人来讲,他对于伪造人和被伪造人都不能主张票据权利,如果所持票据上有真实签章人,他只能向该签章人行使票据权利。倘若票据上无真实签章人,持票人只能依民法向伪造人主张民事赔偿。

5.对负有付款债务的付款人(如汇票的承兑人或者本票的出票人)来讲,他若没能辨认出票据上签章的真伪而对持票人付了款,只要持票人合法,该付款行为有效,付款人不得以票据上有虚假签章为由而请求退还。该付款人由此遭致的损失,也只能寻求民法上的救济。

6.对代理付款人(如银行汇票中出票人记载的付款人或者支票中出票人记载的付款银行等)来讲,如果他按照法律的规定,对票据上的各项记载负了通常的审查义务,但未能辨认出签章真伪从而付了款,该付款行为有效,委托人应对此付款行为负责;如果代理付款人在付款时对签章真伪的审查有恶意或者重大过失,依《票据法》第57条第2款的规定,付款人“应当自行承担责任”。

票据伪造是不法行为,不能发生票据行为的效力,即不能像真实票据行为那样,发生票据权利义务。但是,这种不法行为,能够发生票据法上规定的其他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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