伪造票据的法律后果法律分析
时间:2023-06-06 15:35:18 224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王某系上海B公司职工。上海B公司在宝山区工商行开立结算户头,曾买过银行承兑汇票(全是空白汇票)。王某窃取其中一张,伪造了一张10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该汇票以杭州A公司为收款人,以上海B公司为承兑申请人,汇票的交易合同号码

栏未填,在承兑银行盖章处盖有三省一市银行汇票结算章。王某将这张伪造的银行汇票转让给杭州C公司,杭州C公司背书转让给D公司。杭州D公司持这张伪造的汇票到杭州农行申请贴现,杭州农行未审查出该汇票的真伪,予以贴现人民币96万元。杭州农行通过同城票据结算,交换给杭州建行,杭州建行又以联行票据结算将汇票转让给上海第四支行。上海第四支行从未办理过银行承兑业务,在收到汇票后,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汇票退给杭州农行,而农行以多种借口拒收汇票。

请结合案例回答下列问题:

(1).王某假冒出票人的名义进行原始的票据创设的行为称为什么?

(2).伪造者王某应负什么责任?说明理由。

(3).杭州A公司和上海B公司是否承担票据责任?说明理由。

(4).杭州C公司是否承担票据责任?说明理由。

(5).杭州农行应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6).简答汇票绝对应记载的事项。

答:(1).票据伪造。

(2).王某应承担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不承担票据责任。

由于票据伪造人在伪造票据时,并没有在票据上以自己的名义签章,故根据文义性的特点,不负票据上的责任。

(3).票据伪造是伪造人假冒被伪造人所为的票据行为,所以被伪造人不负票据责任。

除非被伪造人事后对伪造人的行为进行追认。

(4).承担票据责任。

凡真正签章于票据上的人,仍然应各负票据上的责任,不受伪造成签章的影响。所谓真正签章就是对伪造的票据进行背书,承兑或保证等票据行为的人。

(5).付款人付款后,票据关系因付款而消灭,付款人对出票人伪造付款人和其他真实签章的债务人,都不得基于票据关系而主张权利;但可基于非票据关系请求追还其利益。

但付款人对伪造的票据在认定时,有过失的而予以付款的,应自负其责。

杭州农行审查票据时有明显过错,应承担责任。

(6).绝对应记载的事项为:

①表明汇票的字样;

②无条件支付的委托;

③确定的金额;

④付款人名称;

⑤受款人名称;

⑥出票日期。

全文891个字,阅读预计需要3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

继续阅读
本地专业对口律师
北京
#债务人 最新知识
针对伪造票据的法律后果法律分析您还没弄清楚,直接和律师在线沟通获得更多帮助

1对1在线咨询

8秒前,138***54用户咨询成功
马上提问
针对伪造票据的法律后果法律分析您还没弄清楚,在线问专业律师,让律师告诉您快速方案吧
  • 章法律师

    章法律师

    律所主任

    评分:5.0

    服务人数:487

    在线咨询
  • 张丽丽律师

    张丽丽律师

    专职律师

    评分:5.0

    服务人数:343

    在线咨询
  • 张神兵律师

    张神兵律师

    合伙人

    评分:5.0

    服务人数:590

    在线咨询
内容已经到底了,还没找到答案?
在线问问律师吧,最快3分钟内有答案!
11,079 位律师在线 累计服务 3,700万 人次
立即提问

他们的问题正在被解答:

朋友欠钱不还怎么办,联系不上有没有好的解决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