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现行法定节假日依据我国《劳动法》第四十条之法律法规设立,具体包含了元旦三天,春节七天,国际劳动节三天以及国庆节七天;以及自2008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中,明文规定了清明、端午、中秋各应享受的三天休假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