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表明身份。它是表明处罚主体是否合法的必要手续,执法人员应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或委托书。
②说明处罚理由。执法人员应主动向当事人说明其违法行为的事实,说明其违反的法律规范和给予行政处罚的理由和依据。
③给予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机会。当事人可以口头申辩,执法人员要予以正确、全面地口头答辩,使当事人心服口服,而不得因当事人的申辩而加重处罚。
④制作笔录。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违法行为客观状态当场制作笔录。
⑤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当事人。
⑥备案。执法人员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必须向所属行政机关备案,以便接受监督和检查。
⑦执行。当场处罚决定作出后,一般可由被处罚人当场自觉执行。对当事人决定罚款的,可令其到指定的金融机构或其他专门机构缴纳,也可以由执法人员当场代收。被处罚人对处罚决定没有异议的,应在处罚决定书上签名或盖章,并表明没有异议。当事人对处罚持有异议或拒绝缴纳罚款的,执法人员应将当事人违法行为告诉其有管辖权的行政主体,由该行政主体按一般程序处理,即结束当场处罚程序而转入正常的一般程序。
一、适用简易程序的条件
(1)违法事实确凿。即当场能够有充分的证据确认违法事实,无需进一步调查取证;
(2)有法定依据。对于该违法行为,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明确规定了有关处罚的内容,实施处罚的人员当场可以指出具体的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依据,如果没有法定的依据,即使违法事实确凿,也不能当场处罚;
(3)符合行政处罚法所规定的处罚种类和幅度。只有对个人处以50元以下、对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处罚可以当场进行,其他处罚不能适用简易程序。
全文686个字,阅读预计需要3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