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到期不终止,劳动管理陷被动
时间:2023-06-09 19:44:04 408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某集团公司天津分公司于2005年1月录用刘某为业务员,双方签订了1年期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从2005年1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止,2005年12月20日分公司领导研究决定与刘某终止劳动合同。经上报集团人事处,2005年2月1日集团公司批复同意按终止劳动合同处理,2006年2月3日天津分公司书面通知刘某终止劳动合同。刘某不服,几天后,将公司告上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刘某要求:

1、撤销公司对其何等出的终止劳动合同决定。

2、双方续订了1年期的劳动合同。

几天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了裁决:1、撤销集团公司天津分公司对刘某做出的终止劳动合同决定。2、双方依法签订1年期劳动合同。

[评析]

依据原劳动部《关厂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劳部发[19996]354号)规定,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期满后,因用人单位方面的原因未佃理终止或续订手续而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视为续订劳动合同。

该案例提示我们,用人单位在终止劳动合同时要注意履行提前通知义务。按照原劳动部在《关于加强劳动合同管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的通知》(劳部发[1997]106号)第五条的要求,“劳动合同期满前应当提前一个月向职工提出终止或续订劳动合同的书面意向,并及时办理有关手续”。用人单位应在劳动合同期满前一个月向职工发生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通知。因此,企业在与劳动者终止劳动合同时,要按照有关劳动合同终止的规定,一定要在劳动合同到期前通知劳动者,而不要等合同过期后才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合同。否则,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后如果劳动者提出续订劳动合同的,企业将非常被动。如果劳动得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则应当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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