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赔偿义务机关的具体规定是哪些
时间:2023-12-19 04:01:32 117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一、行政赔偿义务机关的具体规定是哪些

行政赔偿义务机关是指代替国家履行具体赔偿义务,支付赔偿费用,参加赔偿案件解决的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具体包括以下机关:

1.实施侵害的行政机关。

2.法律、法规授予行政权的组织。

3.委托的行政机关。

4.行政复议机关

5.上述赔偿义务机关被撤销后的赔偿义务机关。

二、行政赔偿与国家补偿的区别有哪些

1.两者发生的基础不同。

行政赔偿由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引起,以违法为前提;

国家补偿由国家的合法行为引起,不以违法为前提。

2.两者性质不同。

国家补偿的根本属性在于国家对特定受害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损失的填补,旨在求得因公共利益而遭受特别损失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补救,以体现其与普通公众间的利益平衡,并不意味着任何对国家的非难。

这可以说是两者最主要的区别。

3.时间要求不同。

行政赔偿责任的前提条件是损害的实际发生,即先有损害,后有赔偿;

而国家补偿即可以在损害发生之前进行,也可以在损害发生之后进行。

4.两者承担责任的方式不同。

行政赔偿责任以金钱赔偿为原则,以恢复原状,返还财产等方式为辅;

国家补偿责任多为支付一定数额的金钱。

5.工作人员的责任不同。

行政赔偿制度中有追偿制度。

在国家赔偿了受害人的损失以后要向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作出违法行为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追偿,但是国家补偿制度中没有追偿制度。

三、申请行政赔偿条件是怎样的

申请行政赔偿必须符合哪些条件:

1.主体要件。实施行政侵犯行为的人,必须是在行使行政职权的过程中,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行政机关及行政执法人员。

2.行为要件。行政侵权行为是行政赔偿责任最根本的前提要件。

3.损害事实。损害的发生是行政赔偿责任产生的基础条件。损害包括人身损害与财产损害。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一)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

(二)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

(三)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四)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五)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2012修正):第四章 赔偿方式和计算标准  第三十五条 有本法第三条或者第十七条规定情形之一,致人精神损害的,应当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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