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赔偿标准是多少,行政赔偿的赔偿义务机关
时间:2022-06-07 00:26:07 235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行政赔偿标准按照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失性质和造成的损失程度有所不同,如侵犯人身自由的,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支付赔偿金,造成财产权损害的,能返还财产的予以返还,不能返还的需要赔偿其直接损失。行政赔偿的赔偿义务机关是指作出相应行政行为的机关或者组织。

一、行政赔偿标准

行政赔偿标准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具体如下:

1.侵犯人身自由的,每月按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支付赔偿金。

2.造成身体伤害的,应赔偿医疗费、因为误工减少的收入。误工收入最高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5倍。

3.造成部分或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应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最高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10倍,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为20倍。对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人抚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还应支付生活费。

4.造成死亡的,应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总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20倍。

5.造成财产权损害的,能返还财产的予以返还,不能返还的按直接损失予以赔偿,财产已被拍卖的,给付拍卖的价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的,赔偿停产停业期间必要的经常性费用开支。

二、行政赔偿的赔偿义务机关

行政赔偿的赔偿义务机关是指作出相应行政决定的机关,具体来说被授权的组织是赔偿义务机关;委托的行政主体是赔偿义务机关;义务机关被撤销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主体是赔偿义务机关,没有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主体的,撤销该赔偿义务机关的行政主体是赔偿义务机关。

三、行政赔偿的特征

行政赔偿具有如下特征:

1.只有行政主体才享有行政权,才能实施行政行为,才能构成行政赔偿。

2.只有行政行为,即行政主体行使行政权、执行公务的行为,才能构成行政赔偿。

3.只有违法行政行为才能构成行政赔偿,合法行政行为不能构成行政赔偿。行政赔偿仅以客观上行政行为违法为要件,而不以行政主体主观上是否有过错为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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