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定西讯(记者赵桂霞通讯员范勰)12月1日,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制定下发了《关于在审判和执行工作中尊重和适用公序良俗的意见(试行)》,通过在司法审判领域适用善良风俗,及时解决纠纷、化解矛盾,减少社会中的不和谐因素。
公序良俗是我国传统优秀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审判和执行工作中尊重和适用重要公序良俗,是定西市中院根据相关法律原则和精神,经过广泛的调查研究,结合全市法院审判和执行工作实际而作出的一项重要的司法为民和谐审判模式举措。该《意见》对审判和执行中尊重和适用公序良俗的基本条件和基本原则作出了明确规定,公序良俗与现行法律法规规定一致的,要充分尊重公序良俗,裁判时在引用法律法规的同时,引用公序良俗可以加大裁判的说理性;风俗习惯与现行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相抵触的,要加大对法律法规的释明工作,说理要深入浅出、令人信服,有效纠正相抵触的风俗习惯,切实转变广大人民群众的传统观念;公序良俗与现行法律法规非强制性规定不一致时,可以依据公序良俗对案件进行调解和和解处理;现行法律法规没有明文规定的,要以法律原则和精神为指导,正确理解和适用公序良俗,对案件调解处理。
《意见》要求,法官应根据日常生活经验,自觉将与案件有关的公序良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经验法则和审判执行案件的依据。在适用公序良俗时应充分行使释明权,并尊重当事人的意愿。当事人明确表示不同意适用公序良俗的,不能适用。对非诉调解组织依据公序良俗调解达成的协议、当事人之间依据公序良俗自行达成的协议,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诉前司法确认或者一方当事人反悔而提出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尊重。审判和执行中应当尽量依据公序良俗对案件进行调解、和解,调解、和解不成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或公序良俗作出裁判和执行。《意见》还就公序良俗的整理和确认、适用范围等事项作出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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