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合同传真的有效性问题,具载情况与场合而定。
事实上,传真已经囊括于合同的书面形式之列,然而,对于一份成功的合同来说,除了需具备有效的传真件之外,还要遵守如下几个基本条件:
首先,该份合同的制定过程中,签订双方必须都具有对应的自然人行为能力;
同样关键的是,合同制定时双方意思表达的真实性不能出现任何瑕疵,更不能存在欺诈、压迫或者其他不正当的情形;
此外,合同所涉及的条款内容也不应该与现行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相冲突,同时也不能触犯了公众秩序以及善良风俗的底线。
总的来说,合同的生效与否,关键在于它是否切实满足上述三大要素。
《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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