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今,越来越多的城市人喜欢在假日去乡村旅游。当地的“农家乐”旅游项目及其附属产业——酒店住宿业如雨后春笋般涌现,酒店和旅行社之间的服务纠纷也时不时发生
吴先生在永清县经营一家个体酒店。今年4月28日,某城市的一家旅行社想带团去永清,于是打电话给吴先生,询问酒店的地理位置和相关服务设施,然后给酒店发了一份传真:现在将旅行社团队计划传真给吴先生,请确认。如果您有任何问题,请随时联系。具体项目包括入住、退房时间、客人人数、用餐安排、温泉浴等事项。传真结束时,请按照上述计划安排相关事宜
很快,旅行社派人到吴先生的酒店实地了解,对客房的住宿和就餐环境表示满意,并没有就温泉浴的安排做出明确声明。第二天,旅行社打电话给吴先生取消了住宿计划,但吴先生拒绝了。第三天,旅行社将旅行团带到永清县,但没有住在吴先生的酒店。吴先生为旅行社准备的房间空了,双方多次谈判失败。为此,几天前,吴先生向永清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旅行社赔偿5000多元的各种损失
吴先生认为旅行社向酒店发送了住宿传真。根据行业惯例,合同已成立。酒店为履行合同做了充分准备,并拒绝了其他客人。但是,旅行社没有履行承诺,没有在约定的时间内办理入住手续,造成5000多元的损失,应由旅行社承担
旅行社认为,在电话联系吴先生的酒店住宿事宜后,又发了一份传真给吴先生确认。但对方没有回答。之后,他亲自派人到酒店,发现酒店不具备泡温泉的条件。当客人得知他不同意留下来时,他及时通知了吴先生,并取消了住宿计划。由于吴先生没有确认合同的内容,他没有做出承诺,因此合同尚未成立,他不应承担违约责任。法院认为,在本案中,双方签订的酒店服务合同依法成立,自成立之日起生效。双方应按约定充分履行各自的义务,不得随意变更或终止合同。虽然旅行社致电酒店取消预订,但在没有法律原因和吴先生同意的情况下,旅行社单方面终止了合同,并应承担吴先生的损失。最后,经过调解,旅行社同意赔偿吴先生4500元的经济损失。
传真可以作为合同的证明吗
旅行社发给吴先生的传真可以作为合同的证明吗?这是本案的焦点。合同的成立一般应经历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但也有例外。作为要约,如果另一方被要求按照自己的要求进行安排,则允许接受另一方的实际安排行为,而不另行通知。否则,需要另一方的明确通知作为接受。在这起案件中,旅行社通过电话询问了吴先生的酒店娱乐服务,提出了住宿要求,并向酒店发送了传真进行确认。后记明确要求吴先生所在酒店按要求安排相关事宜,这意味着吴先生无需做出承诺,双方之间的酒店服务合同已在民事行为中确立,向他人作出某种意向表示是一种法律行为,因此,它可能与他人存在合同关系或其他法律关系,并产生法律约束力。意向表达可以是书面的,如传真,也可以是口头的,如电话;它可以用语言或行为来表达。然而,无论采取何种方式,它都受到法律的管制。因此,随着现代商务的发展,我们必须通过电子邮件来明确表达的后果。本案提醒人们,预订前最好三思而后行,预订后信守承诺,否则可能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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