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如何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侵犯著作权的责任
网络服务提供者侵犯著作权的法律责任是侵权责任,网络版权侵权责任承担方式主要有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确定赔偿数额时,首先要看原告的实际损失,其次要看被告的违法所得,在这两点都无法确定的时候,则采取法定赔偿额,由法官进行自由裁量。赔偿范围则包括为制止侵权行为支付的合理开支。这类案件目前较多,赔偿的数额也在逐渐增多。另外,关于诉讼中出版者、制作者、发行者、出租者举证责任的问题,主要可以参考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
二、网络服务提供者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
网络服务提供者即网站具备下面条件之一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1.明确标示该信息存储空间是为服务对象所提供,并公开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名称、联系人、网络地址;
2.未改变服务对象所提供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
3.不知道也没有合理的理由应当知道服务对象提供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侵权;
4.未从服务对象提供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中直接获得经济利益;
5.在接到权利人的通知书后,根据本条例规定删除权利人认为侵权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
三、网络服务提供者包括哪些
网络服务提供者如下:
1.网络内容服务提供者
网络内容服务提供者是选择某类信息上网供公众访问的人,如为用户发送信息的电子布告板系统经营者、邮件新闻组及聊天室经营者。网络内容服务提供者完全控制网页上的信息,公众一般只能浏览或下载而无法改变其提供的信息。
2.网络中介服务提供者
网络中介服务提供者是指提供除内容服务以外的其他种类服务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如网络基础通讯服务者、接入服务提供者、信息搜索工具提供者、信息服务、数据中心服务、网络加速服务、上网服务、应用服务、域名服务等网络接入、存储、传输、应用等。他们的作用在于为信息的传输提供基础设施和基础的通讯服务等,以维持网络的正常运行,支持网上的信息传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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